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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人对大陆的土改感兴趣吗?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hesunlover

#1  有人对大陆的土改感兴趣吗?

据说最近大陆当局在酝酿土地私有制,俺土得掉渣,又不懂了:这土地,49年后
老共不付一分钱,生生从所谓地主、富农、富裕中农手里抢夺下来,收归国有实则
党有(古代封建皇帝都没干过这么断子绝孙的事情吧)。怎么着?现在又要翻手再
卖还给地主富农的子孙后代?这不明摆着是强盗逻辑么?谁能保证你几十年后不再
来这么一回,再将私有土地受归国有?

哪位高人给俺解解惑。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8-10-2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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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梦

#2  

是要农民从国家手里买土地吗,还是分给农民?

宝瑜兄哪儿去了?他写《玫瑰坝》对当时的那段历史一定有过研究。书早看完了,没机会说什么,借这里说几句吧,如果宝瑜兄能看到的话。

我不会评什么,只是说感受。看到最后故事主人公那样悲惨的结局,心里很难受。知道农村有些地方对地主富农是很欺负的,可还是第一次看到那么惨的。总之,写的很好,宝瑜兄能把那段历史写下来,不容易。很佩服。


2008-10-2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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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3  

如同指望强盗归还到手的赃物。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如梦 at 2008-10-26 19:04:
分给农民?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8-10-26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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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huzhai

#4  

咱还没有组织学习中央文件,但是我的理解是。城市土地永远是国有的。 个人购房实际是付了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农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包给农民耕种,是使用权。村的土地只有村干部有权出让,个人不能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出让。现在搞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允许个人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样以后开发商也可以针对农民个人谈买地的问题了,实际上是买的使用权。据说这样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有利于资本进入农村,有利于农村的建设。反对者看到的是以后穷人没辙了就出卖土地使用权。有钱的将零星土地集中起来搞开发或者搞大农业。卖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就成了雇工,当然也得看够不够当雇工的资格,大概到时候就领工资了吧, 成了农转非,成了工人老大哥了。如果农村土地仍然用作农业生产,倒也不是坏事,问题是大农业可能会减少劳力使用,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农民因为失去了土地而变成贫民,流入城市。


2008-10-26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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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5  

中央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



昨天(20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该文件表明,今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专家认为,土地承包权流转将推动农业的转型,并从两方面利好农业产业化:一是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二是引发农用土地的价值重估。

    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核心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拥有使用权”,虽然确保了土地公有制、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但土地产权不明晰,未能使农民与土地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新的农村改革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延长土地经营权年限,允许农民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

    专家指出,一旦允许流转土地经营权,农业集约经营便具备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从而为摆脱分散的农村经济、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步伐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为农业土地的市场估值提供了必要条件。国金证券农业首席分析师谢刚便指出,从长期来看,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是引发土地价值重估的巨大机会。

    显然,农地制度变革,有利于激活农地流转市场,加快土地集聚,在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同时,形成农地价值市场化机制,土地资源长期价值将逐步凸显。由于农地流转市场价值,本质上由土地未来产生收益水平而定,因此,农业板块内,具有较多土地(水面)资源,且具备稳定收益的公司将被看好。以北大荒为例,申银万国研究员估算的公司土地承包权的价值达127亿元。

    一位资深的农业行业研究员指出,拥有大面积优质耕地、山地和养殖水域承包权的资源型农业企业,以及受益于农业发展的服务型企业,将从农地经营流转的改革中受益。不过,他也提醒,由于农地制度变革的实际情况尚未明晰,短期内这些公司的业绩受农地制度改革影响较小。毕竟,土地经营权能否流转起来,有没有流转的市场需求,还要看经营农地的利润率,而这取决于农地资产所能取得的收入。

    不过,农地经营权流转对农业发展更大的影响,可能体现在农业金融服务上。经济学家厉以宁曾建议,农民以宅基地为抵押,获取金融支持。而此次农地流转放开,市场化估值启动后,农地的价值便可以成为抵押的依据。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也指出,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等,这些农村金融改革措施都将为农业转型提供动力。  (文/中国证券报)


2008-10-27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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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6  

我对这样的政策是担忧的。后果很可怕!
农民转让赖以生存的土地,转让、抵押宅基,流落城市,是否能找到他们生存的一席之地?这是忧虑之一。
忧虑之二,农民土地转让给谁?这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转让给农村合作社(合作社的影子现在还没看到)或者所谓的“农业集约经营”继续播种庄稼,那也不算土地的流失。可是土地权充许转流的政策一放开,保不准,原本已经萎缩了的农耕土地,将会被什么什么开发商们的黑手肆无忌惮地蚕食。
忧虑之三,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土地谁来耕种。


2008-10-27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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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7  

陈锡文: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不能抵押  
2008年10月22日 21:25:2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 于文静、王立彬)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2日说,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

    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背景吹风会上表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应加强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银行相互依存体制的逐步完善,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支持,以及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中小型和微型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业务。

    陈锡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

   陈锡文表示,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并不是解决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从中国国有银行剥离几万亿不良贷款,到美国由不良贷款引发次贷危机,都证明了抵押并不能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走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    

陈锡文说,在现阶段,探索农村金融机制改革主要靠加强研究金融服务、体制和产品创新,把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是不现实的。此外,农民可以用农产品、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的订单、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动产作为贷款抵押。

    陈锡文强调说,当前不能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必须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的情况发生。


2008-10-27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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