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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逸士

#1  也談法律(舊文)

法律總是一小部份人(統治者)制訂的﹐永遠不可能是廣大人民制訂的。如果這一小
部份人是由廣大人民自由民主地直選產生﹐他們制訂的法律還可以反映人民的願望
和利益﹐還可以算是人民間接地參加了法律的制訂。有些地方由一部份人制訂出的
法律還要進行全民投票﹐這就更公正。如果這一小部份人不是廣大人民自由民主地
直接選舉出來的﹐他們制訂的法律就不能代表廣大人民。人民就有權選擇遵守或不
遵守這些法律﹐因為這不是人民制訂的法律。當這一小部份人把符合他們願望利益
的法律強迫人民接受時﹐人民當然可以拒絕接受﹐並加以反抗。所以﹐人民的行動
所謂合法不合法﹐實際上是指合不合這一小部份人制訂的法。要廣大人民去遵守一
小部份人制訂的法律﹐本身就是錯誤的﹐所以合法不合法這種提法的本身就是不對
的。我們應該澄清關於合法不合法問題的誤導概念。

當然人民需要遵守某些符合道德觀念﹐維護社會安定的法律條文﹐因為這在客觀上
符合人民本身的願望利益﹐但對違反人民願望利益的條文就不應該遵守﹐必須反對﹐
必要時可以用實際行動來表示不贊成。所以被統治者是否遵守統治者的法律完全根
據被統治者本身的利益來考慮﹐包括拒絕為統治者作出犧牲。人民沒有義務要去遵
守統治者制訂的法律。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是永遠站在對立面的。他們之間的根本利
益是不可能統一的。古往今來﹐哪一個統治者不從人民頭上榨取財富﹐不許人民自
由地表示意見﹐不是壓迫剝削人民的。

時至二十一世紀﹐許多觀念必須改變﹐對許多問題必須有嶄新的看法。凡是說被統治
者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人就是站在統治者一邊。這種人不是他們的奴才走狗﹐至少也
是他們的幫閑。這種人決不是人民的一份子。人民的一份子當然站在人民的一邊說
話﹐為人民的利益說話。這是壁壘分明的﹐沒有第三條道路。但有另一條道路﹐就
是除非不說話﹐不說統治者好或壞﹐也不說人民好或壞。只要說話﹐就只能在兩方
之間選一方。一切虛偽的公道是沒有的。



天生我材竟何用﹖
2009-1-3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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