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对异端的压制
一谈到中古世纪欧洲对异端的镇压,人们很容易立刻想到天主教异端裁判法庭(l'inquisizione)。其实,异端裁判法庭并不能代表整个中世纪天主教对异议份子的态度。在此之前,已经有好几个世纪教会对异议份子应该采取甚麽样的态度感到犹疑不决。直到13世纪,在整个信仰基督的世界才产生了有系统的镇压异议份子的策略和手段。
早在4世纪初年,罗马帝国以天主教为国教之後,帝国皇帝偶尔就颁布反对异端的法令。那个时代有些主教,如圣奥斯定(Sant'Agostino)和圣若望'金口'(San Giovanni Crisostomo),也接受反异端的法律,不过他们反对判处异端者死刑。虽然有这些压制异端的法律存在,可是一般而论,教会对使用暴力来对付异端的作法很表示怀疑,而且有所保留。直到中古世纪初期,还没有听过有异端者遭处死的例子,顶多只是监禁而已。
到了十一世纪,事态就有些转变了,因为教会的异议人士似乎越来越多,而教会也比往日更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机的巨大团体,是整个欧洲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稳定的基础,这个基础就建立在信仰的一致上,所以无论如何都要维护信仰的一致。这个时代的欧洲已经恢复使用6世纪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所编撰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中有不少关于抵制异端的法律。十一世纪的人似乎不太留意古代的帝国和教会如何应用罗马法典的规定,只知道过去有这种法律存在,便照单全收,援引使用。于是,惩治异端的行动渐渐展开。公元1022年法国十几位大概是摩尼教徒,他们被控荒淫无耻,遭群众要求国王以异端罪名将他们判处火刑。
当时欧洲某些地方也发生类似的事件,有些地方的主教就反对把异端者处以死刑。比利时列日教区的主教沃森(Wason)在公元1045年曾写信给法国沙隆(Chalons)教区的主教说:“我们没有得到权力,用现世的刀剑夺去那些我们的创造者和救赎主愿意让他们活下来,以便脱离魔鬼围困的人的生命。那些今天在上主的道路上与我们作对的人,因着天主的圣宠,将来在天国也能成为我们的长上…。我们蒙召作主教的人,我们受天主傅油不为叫人死亡,而是为给以生命”。圣伯尔纳多(San Bernardo di Clairvaux)关于公元1144年德国科隆异端者的事件强调:首先应该说服他们,可是如果开除教籍还不够,才需要使用暴力,以便保存上主的葡萄园免於狐狸的破坏。
就在圣伯尔纳多那个时代,有意大利“卡马尔多利”(Camaldoli)隐修会着名的隐修士,法学家格拉齐亚诺(Graziano),他在1140年写了一部“不协调法律之协调”(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或称Decreto di Graziano)的巨作,盛行一世。这位隐修士法学家综合协调过去所有的罗马法典法规,认为抵制异端有叁个步骤:首先,对异端者进行说服;其次,如果第一个方法行不通,则交给教会依照教会法典给以处分;最後,如果第二个途径也无效,则交给世俗的法律去处置。世俗的法律处置的办法是没收异端者的财物,或者加以刑罚,但没有明订处以死刑。公元1179年召开的罗马拉特朗第叁届大公会议把异端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用精神的处分使之悔改皈依的;另一类是必须加以消除的,因为他们形成党羽。
从教会、世俗权威和法律学者纷纷对异端问题发表意见和采取措施的现象,可以想像12世纪那个时代异端是如何地猖獗。为了更有效地对付异端,罗马教宗鲁乔叁世(Lucio III)于公元1184年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红胡子”腓德烈(Federico Barbarossa)一起筹画联合压制异端的方法,但也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的处置。1197年西班牙阿勒冈(Aragona)的国王佩德罗(Pedro)把异端视为叛逆和侮辱国王的罪行,这种罪行可以处以火刑。两年後,1199年,罗马教宗依诺增爵叁世(Innocenzo III)也认为异端是叛逆和侮辱国王的罪行。
到了这个地步,教会、国王和异端之间的敌对态度似乎急转直下。公元1208年,依诺增爵叁世教宗派往法国南部兰圭多克(Languedoc)地区督导消除异端工作的代表在当地被杀,教宗震惊,号召组织一支十字军前往讨伐。兰圭多克是异端最猖獗的地区,其中以类似摩尼教的“卡塔里”异端最严重,但是“瓦尔德斯”异端人数也不少。那个地区的阿尔比(Albi)城可以说是异端的重镇,所以他们通常也被成为“阿尔比”异端。参加这次十字军的人大都是法国、尤其是北部各地封建诸侯派出来的军队。这些军队固然是为讨伐异端而去的,却变相为法国北部和南部封建诸侯之间势力消长的争夺战。其间最震惊人的事件就是当地贝济尔(Beziers)城居民的惨遭屠杀,据说有六万之众。
历史上真正的“异端裁判法庭”应该是在公元1220年到1230年之间诞生的。那是世俗民政的权威和教会的权威合作,有组织、有系统地缉捕异端者,并予以处分的侦查审讯机关。那个时代的教宗奥诺里奥叁世(Onorio III)和额我略九世(Gregoro IX)都愿意这个机关分设在整个教会内。当时对异端者一提到“予以应有的惩罚”(punizone richiesta),即意味着用火烧死。这种刑罚的报复心态要比治疗用意来得明显。当然,异端者并不是动不动就要被处死,死刑也不是他们面对的唯一刑罚,倒是监禁、罚款和朝圣是比较司空见惯的事。不过把异端者绑在柱子上,用火活活烧死,这种刑罚实在太惨无人道,而素以宣讲基督爱的福音的教会竟也同意这种藐视人性尊严的刑罚的话,那就叫人、尤其叫後代的人无法苟同。难怪异端裁判法庭在历史上给教会留下无法磨灭的羞耻和污点。
中世纪的异端裁判法庭大致可以分为叁类:第一类是由世俗政权掌握的,公元1224年西西里国王兼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德烈二世,1229年的法兰西国王路易九世,都执行这样的裁判和刑罚;第二类是由地方主教主持的,1229年法兰西图卢兹(Toulouse)的教务会议决定,每位主教都在本教区内的每个本堂区任命一位神职人员和两叁位生活无可指责的教友,从事彻底调查本堂区的异端事件,并把调查的结果交给主教和地方行政长官处置;第叁类是罗马教宗设立的,1233年额我略九世教宗重新采用过去的法律,成立异端裁判法庭,直属教宗管辖。他把调查审讯的工作交给通称道明会的“宣道兄弟会”和通称方济各会的“小兄弟会”来负责。
为了探究事实,教宗还在1252年准许在审讯过程中使用拷问逼供的手段。异端者一旦被判刑,便交给世俗政权去执行刑罚,但是责任由教会肩负。教会为了良心平安的缘故,便在神学中寻找合法压制异端的理由根据,圣多玛斯.阿奎纳当时就为此工作。他在所着的巨作“神学大全”(La Somma teologica)中说:关于异端,必须想到两件事:“第一件是从异端而来的,那就是罪恶;第二件是存在教会内的,那就是怜悯。异端所破坏的是信德,那是灵魂的生命,所以异端远比伪造金钱以应付现世生活需要的罪行更为严重。如果伪造金钱和干犯其他罪行的人都立刻被国王处死,那麽异端者除了被开除教籍外,岂不更应该被处死。可是教会是怜悯的,它愿意叫误入歧途的人归正,所以并不立刻给人定罪,而是先给以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警告,就像宗徒所教导的一样。经过两次警告後,如果异端者执迷不悟,规劝无效,教会为了拯救其他人的灵魂,只好将他开除教籍,使他离开教会,把他交给民间世俗的权威去处死。”
今天的人很难想像昔日的教会怎能把不接受它的教义的人送到火堆里面烧死。从历史上看,教会对信仰一向很严谨,几乎不留下商榷的馀地,在教义上更从来不让步。在信仰面临危机的时代,或当的信仰遭到严重威胁的时候,教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也曾经使用了世俗的司法手腕。这是时代的悲剧,可能也是教会被逼上梁山所出的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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