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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1  [转载] 云南“躲猫猫”:非游戏,乃私刑

云南“躲猫猫”:非游戏,乃私刑

曹保印



    “躲猫猫”正成为网络流行语。为何?只因云南警方的通报称,“躲猫猫”事件系在押人员玩游戏发生意外。显然,在这里,云南警方是将“躲猫猫”定义为“游戏”的。那么,到底什么是“躲猫猫”?在通常我们所理解的“游戏”之外,是不是还有特定的含义?或者说,有特定的变异?而且,这种变异是发生在特定的场合?

    “躲猫猫”的常见“游戏”含义是:这是一种是一种儿童游戏,亦称摸瞎子、捉迷藏。据有人考证,两千年前即流行于希腊,蒙住一人双眼,把他转得不辨方向,然后大家向他这个“瞎子”呼喊取乐,蒙眼者追捕,众人躲闪,这种游戏在中世纪为成人游戏。可以选定一个范围,一个人先蒙上眼睛数到一百,其他人在这段时间找到一个地方躲藏,时间到后那个人去找其他人,最先找到的人为下一轮找的人,娱乐性很强。(此考证见百度搜索:什么是“躲猫猫”)

    这种游戏,是为大家所熟悉的,而且玩的人们,就中国而言,一般是儿童。我们在童年时,都玩过这样的游戏。然而,发生在云南的这起“躲猫猫”,却把人“玩”死了,更重要的是,人又是“玩”死在看守所里——要知道,这里面关的可都是成年人,而不是小朋友。这样一来,“躲猫猫”恐怕就不是单纯的游戏那么简单。也正因如此,大家才群起质疑。但是,截至目前,无论是云南警方,还是云南其他政府部门,依然把“躲猫猫”定义为“游戏”。

    然而,在看守所里的“躲猫猫”,却并不是什么“游戏”,而实际上是一种私刑,并且这种“躲猫猫”的私刑,已经在看守所这样的特殊地方,流行了N年。所谓“躲猫猫”私刑,也就是说:在看守所里,对不听话的犯人,管教民警会让犯人们做“躲猫猫”的“游戏”,并暗示或直接指示牢头,在“游戏”时将不听话的人安排为“蒙眼人”。这样一来,一旦“游戏”开始,私刑也就开始了。这个“蒙眼人”,马上会被其他人拳打脚踢,但因为被蒙住眼,“蒙眼人”并不知道自己是被谁打的。打的轻重,视不听话的程度而定。这一次,也许是巧了,也许是李荞明太不听话了,结果,终于被“玩”死了。

    事实上,云南警方在2月20日的调查结果通报中,已经不得已暴露了这种私刑“躲猫猫”的“玩法”。

    请看这两段文字:“事件发生后,晋宁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并于2月10日将李荞明受伤一事调查情况通报晋宁县公安局:8日下午,晋宁县看守所在押嫌疑人普某某、李荞明等人在玩‘躲猫猫’游戏时,因发生争执,普某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李荞明头部右前额撞击在监室门框上受伤,李荞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晋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按照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初步查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内共关押11名犯罪嫌疑人,8日17时50分许,普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6人趁民警依照规定刚巡视过后,在监室放风间内擅自玩起了‘瞎子摸鱼’(即‘躲猫猫’)游戏,由李荞明先蒙住眼睛当瞎子摸其余5人,在游戏过程中普某某首先被李荞明摸到,随后李荞明拉着普某某的手要求换人,普某某认为游戏还未开始与李荞明发生争执。普某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蒙着眼睛未能防备的李荞明头部猛撞在监室门框上受伤。”

    这两段文字见新华社昆明2月20日电,记者王研,电题:云南警方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

    在这里,所谓“发生争执”,只是一种单方面说法罢了。没有“争执”,怎么能打起来?所谓“擅自玩”,也只是一种说法而已。事实上,这种“擅自”通常是被管教民警暗示的。因为一旦“擅自”,则执法人员便可以解脱自身干系。这是一种潜规则的做法。而从李荞明被脚踢、拳打,并致使其“头部猛撞在监室门框上受伤”,可见拳打脚踢的力度之大。我日常习武,略知多大的力度,可以致人以伤,可以致人以倒,可以有效地借力打力。如果仅仅只是“游戏”性质的“躲猫猫”,即便真的不小心“头部猛撞在监室门框上受伤”,也只是头上起一个包,或者蹭破点儿皮肉,断不至于致人于死地。而致人于死地的力度,可见下手之狠。若非有杀人之心,此力度实难理解。

    所以,云南这起“躲猫猫”事件,并不是什么“游戏”,而是真正的“私刑”。这种潜规则,不少在看守所里待过的人,应该十分清楚。在当记者时,我曾多次到看守所里采访,一般来说,这里的房间面积都很小,除了一张大通铺、一个蹲式便坑、一个水龙头,再无他物。在这里“玩”什么“躲猫猫”的游戏,基本不可能。当然,私刑性质的“躲猫猫”则又十分方便了。即便是“监室放风间”,面积也并不大,更重要的是,好不容易放风出来,谁还有心情“玩”这种“游戏”?关于这一点,相信在看守所里待过的人,也很清楚。现在,不但“玩”了这样的“游戏”,而且“玩”死了人,可见预谋的成分之大。

    那么,都是哪些地方,会“玩”这种实为私刑的“躲猫猫”呢?一般来说,是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警察的刑讯室等特定的场所。因为这些地方具有相对的隐密性,即便发生了什么事情,除了里面的人,外面的人是很难得知的。也正是由于这种性质,“躲猫猫”才能作为一种私刑,在这些地方流行开来。

    2月22日,新华社发表“新华时评”《“躲猫猫”事件必须有人被问责》。这篇文章说得很清楚:

    “在警方的陈述中,看守所纪律严明、制度完善,如设立了过渡监室对新收押人员进行教育、监室内安装有受虐报警装置、每天对在押人员进行排查、不定期单独谈话等等,看守所也从未出现任何暴力、虐待、逼供现象。但问题恰恰在于,为什么那么多有力措施、防范制度就是没能防住普某某对李荞明的拳打脚踢?为什么李荞明和他的‘室友’们还能那么轻松自如地蒙上眼睛,在看守所内进行这类被绝对禁止的‘躲猫猫’?

    “据了解,近年来‘牢头狱霸’在看守所内对新收押人员殴打致死致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而且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这一事件,再次使人们对看守所的管理提出了犀利、沉重的拷问。如果看守所不能恪尽职守、严守纪律,这样的看守所就不会让老百姓放心。”

    这篇评论最后说:“我们必然要追问,‘躲猫猫’事件中晋宁警方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正如当年的孙志刚事件,面对一个年轻生命的非正常死亡,我们当然需要问责;面对一个普通游戏所带来的超级杀伤力,我们当然需要问责;为了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我们当然需要问责……如此,看守所也许才不会成为闻之变色的谈资,中国的法制建设才有望更进一步。”

    这个追问,是很有必要的。是啊,这起“躲猫猫”事件必须有人被问责,否则,这样的私刑还会泛滥下去。而决定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文明,并不是看它对待富人、对待普通公民的手段与态度,而是应该看它对待弱者、对待监狱里的犯人、看守所里嫌疑犯的手段与态度。这里人道了,文明了,国家才会文明,社会才会文明。要知道,在这里关着的,不只是普通犯人,还有所谓“政治犯”呀。


2009-2-2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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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2  

云南通报躲猫猫事件: 死者系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哦,真的吗?离真相近了一步,但真相仍然在躲猫猫吗?)

  新华网昆明2月27日电(记者 王研)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27日下午公布了“躲猫猫”事件检察机关调查结论: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

  据检察机关发言人刘小凯介绍,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与2月12日死亡。


2009-2-27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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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3  

云南公安厅称看守所监控设备损坏 无法提供录像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平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由于晋宁县看守所监控设备损坏达半年,看守所未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


2009-2-27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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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周宇 at 2009-2-27 09:56 AM:
云南公安厅称看守所监控设备损坏 无法提供录像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平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由于晋宁县看守所监控设备损坏达半年,看守所未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

“中国特色”真是妙。把成人致死的事居然可以轻描淡写地用“游戏”搪塞之。


2009-2-2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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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宝林

#5  

我曾采访过一个被拘留审查的人。他说,拘留所的“规矩”是:新人犯一进去,警察刚离开,马上就有人,用一件棉袄将他的头蒙住,接着,就是一顿暴打。打完了,才说话:开头日子的饭,一半孝敬牢头。警察知不知情呢?当然知情,因为实现的是犯人管犯人的制度。只要监室里平安无事,警察管谁吃半份饭,谁吃一份半的饭。


2009-2-2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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