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4世纪初年,罗马帝国以天主教为国教之後,帝国皇帝偶尔就颁布反对异端的法令。那个时代有些主教,如圣奥斯定(Sant'Agostino)和圣若望'金口'(San Giovanni Crisostomo),也接受反异端的法律,不过他们反对判处异端者死刑。虽然有这些压制异端的法律存在,可是一般而论,教会对使用暴力来对付异端的作法很表示怀疑,而且有所保留。直到中古世纪初期,还没有听过有异端者遭处死的例子,顶多只是监禁而已。
当时欧洲某些地方也发生类似的事件,有些地方的主教就反对把异端者处以死刑。比利时列日教区的主教沃森(Wason)在公元1045年曾写信给法国沙隆(Chalons)教区的主教说:“我们没有得到权力,用现世的刀剑夺去那些我们的创造者和救赎主愿意让他们活下来,以便脱离魔鬼围困的人的生命。那些今天在上主的道路上与我们作对的人,因着天主的圣宠,将来在天国也能成为我们的长上…。我们蒙召作主教的人,我们受天主傅油不为叫人死亡,而是为给以生命”。圣伯尔纳多(San Bernardo di Clairvaux)关于公元1144年德国科隆异端者的事件强调:首先应该说服他们,可是如果开除教籍还不够,才需要使用暴力,以便保存上主的葡萄园免於狐狸的破坏。
就在圣伯尔纳多那个时代,有意大利“卡马尔多利”(Camaldoli)隐修会着名的隐修士,法学家格拉齐亚诺(Graziano),他在1140年写了一部“不协调法律之协调”(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或称Decreto di Graziano)的巨作,盛行一世。这位隐修士法学家综合协调过去所有的罗马法典法规,认为抵制异端有叁个步骤:首先,对异端者进行说服;其次,如果第一个方法行不通,则交给教会依照教会法典给以处分;最後,如果第二个途径也无效,则交给世俗的法律去处置。世俗的法律处置的办法是没收异端者的财物,或者加以刑罚,但没有明订处以死刑。公元1179年召开的罗马拉特朗第叁届大公会议把异端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用精神的处分使之悔改皈依的;另一类是必须加以消除的,因为他们形成党羽。
为了探究事实,教宗还在1252年准许在审讯过程中使用拷问逼供的手段。异端者一旦被判刑,便交给世俗政权去执行刑罚,但是责任由教会肩负。教会为了良心平安的缘故,便在神学中寻找合法压制异端的理由根据,圣多玛斯.阿奎纳当时就为此工作。他在所着的巨作“神学大全”(La Somma teologica)中说:关于异端,必须想到两件事:“第一件是从异端而来的,那就是罪恶;第二件是存在教会内的,那就是怜悯。异端所破坏的是信德,那是灵魂的生命,所以异端远比伪造金钱以应付现世生活需要的罪行更为严重。如果伪造金钱和干犯其他罪行的人都立刻被国王处死,那麽异端者除了被开除教籍外,岂不更应该被处死。可是教会是怜悯的,它愿意叫误入歧途的人归正,所以并不立刻给人定罪,而是先给以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警告,就像宗徒所教导的一样。经过两次警告後,如果异端者执迷不悟,规劝无效,教会为了拯救其他人的灵魂,只好将他开除教籍,使他离开教会,把他交给民间世俗的权威去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