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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公平的正义
    作为公平的正义
    (或,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必须承认,罗尔斯对其正义两原则逐步进行的严密论证让我着迷,如果不是他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引起了我的关注和更大的兴趣,我是不会中断《正义论》理论部分的阅读来写博客的。然而,我知道深入理解作为公平的正义将有助于以后的阅读,为此,我必须弄清楚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什么,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与之相比又为何更有说服力。

    这里提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指古典功利主义,以后可能还会谈到罗尔斯对后来的平均功利主义的评述。功利主义的原则简要说来就是最大幸福的满足(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对个人而言是如何配置他能支配的资源以获得最大功利(或效用)的满足,对社会而言就是如何使其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总体的满足的净余额,如果做到这点,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因此也是正义的。然而,这种正义观只满足社会幸福总量的增加,并不关心福利和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那么,功利主义者就无法否认可以用一群人的较小损失去成就同数量的另一群人的较大得益,或者,用少数人的损失去成就大多数人的得益。然而,罗尔斯指出,这种做法违反了自由的原则,因为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个人都拥有同等的权利,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因此,为使一些人享受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权利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即使此时社会利益的总量得到增加。

    这样,罗尔斯在他的正义原则中将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就是必要的了,而第二原则又是对第一原则的补充和加强。他说,处在原初状态中的、自由的、有理性的人(注意不是理性人)将同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如果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那它就是正义的。(注意这里给出的只是罗尔斯正义两原则最粗略的陈述,我以后将详尽讨论两原则,以及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等概念。)罗尔斯认为任何涉及社会分配的原则都必须依循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正义原则应放在首位,只有它们被充分满足了,才会涉及第二,第三 。。。(如功利,效率,等等)。这样的正义观才可能是公平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的欲望和行为方向一开始就得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这些原则成为他们目标体系的界限。正义的优先使任何需要违背正义原则才能获得的利益变得毫无价值,功利原则让位于正义原则,只有后者被满足了,前者才有意义。

    然而功利主义的失误在哪呢?古典功利主义者都是些为自由有力辩护的自由主义者,他们清楚地认识到正义原则和由这些原则确立的(个人)权利的优先。我为了了解穆勒对正义的看法,专门花了一个晚上研读他的《功利主义》最后也是最长的一章 – 正义与功利的关系。他始终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和这种权利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 that society should treat all equally well who have deserved equally well of it … This is the highest abstract standard of social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然而他又指出这一正义原则建立在功利这个更为深刻的根基之上: It is involved in the very meaning of Utility, or the Greatest-Happiness Principle. That principle is a mere form of words without rational signification, unless one person’s happiness, supposed equal in degree (with the proper allowance made for kind), is counted for exactly as much as another’s. 并引用边沁的名言 ‘everybody to count for one, nobody for more than one’.很难相信穆勒在其著述中说过可以用少数人的权利换取多数人的幸福,因为他不可能如此想,那么是什么导致他后面的西季维克(Sidgwick)以及功利主义经济学家埃奇沃斯(Edgeworth)和皮古(Pigou)等认为如果社会能使幸福总量得到最大满足就是正义的呢?

    首先,功利主义者将个人的选择原则(效用的最大满足或增加边际效用)机械扩展到社会是没有道理的,就像罗尔斯指出的,如果我们承认目标各异的众多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会是在个人身上体现出来的那种简单的功利主义行为,它将复杂得多,不可能仅仅由社会幸福的最大满足一项指标概括。而且,我认为,社会的最大满足很难去实际衡量,它像卢梭的“共同意志”一样,也是个空乏虚有的概念。因此,功利主义原则用于个人是有效的,用于社会则有误。

    更深一步地看,主张社会最大满足的功利主义在方法论上是有问题的,这是造成它失误的根本原因。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即它认为幸福是最大的善(good),任何能满足这种善的行为因而都是正义的。这里它忽略了正当 ( right ) 的地位。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具有对善的优先。因为它是一种契约论,罗尔斯开宗明义即指出他将提出一种正义观,发展洛克、卢梭和康德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而原始状态这一概念的提出也旨在确立原始契约的目标。在契约论伦理学中,正当是优先于善的(这是康德论理学的一大特征),因为它必须考虑契约订立的合理性和内在逻辑的连续性。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内在矛盾正是因为它所崇尚的自由原则与功利原则相互冲突,功利/幸福的最大满足被认为是最大的善(如穆勒所说,“更深刻的根基”),那么,实现这一善的手段就不受正当的制约了,如此,便有违背自由原则之虞。

    罗尔斯也指出功利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之间存在一种巨大的社会观的差异,在罗尔斯的理论里,他将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一个由人们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中选择的原则来调节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again, 契约论的思路),而功利主义则将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由许多个人欲望体系合成的总的欲望体系的满足。因此,这种差异也造成了两种正义观的差别。

    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的失误在忽视个人自由的马克思主义那里可能得到了更大的回应和发挥(不知这是不是哈耶克说穆勒为后来社会主义坐大的始作俑者的原因之一),个人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自由,自然权利)以社会整体的福祉为名遭受了侵犯,而在中国1949年之后出现的现象恐怕连功利主义者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都要瞠目结舌。举一个例子,农民被剥夺了迁移的权利(户籍制度),终身被囚于土地,成为下等公民,而以低价强行征集公粮又让农民失去了出售劳动产品的自由,遭受国家的经济剥削,正如杨小凯指出的,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是通过对广大农民的剥夺来实现的。这种以榨取农民来补养城市工业化也许为社会创造了更大的财富(仅仅是“也许”,需要GNP统计数字与49年以前比较),但这些剩余财富已不是功利主义者口中的社会幸福的最大满足了,因为它的出现使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变得更为贫困。这就不仅仅是不正义了,还是愚蠢的低效率 - 不仅违背了正义原则,还违背了功利原则。因为在功利主义者看来,这种对社会资源的管理大大减少了社会总的欲望体系的满足,他们一定会对这样的国民经济建设感到困惑无比。

    11 评论

    这是中文网上查到的,拿来作为参考 -

    穆勒的自由主义思想在自由主义史上被称为功利主义。穆勒的自由主义学说主要是继承和修正边沁学说而来。边沁的功利主义基本原则有二:一、判断个人行为的正当和不正当的基本标准就是功利原则,即个人的幸福。二、每个人在自由追求功利的同时,全社会的功利也随之增加。
    “公共利益是由个人利益组成的,离开了个人利益就没有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是损害公共利益。……惟有个人利益是现实的利益,不能为了他人的幸福而牺牲个人自己的幸福。”
    可以看到,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绝对利益,虽然它也认同公共利益,但它认为个人的利益是首要的,并且公共利益服从于个人利益。穆勒继承了边沁功利主义基本原则,他坚信:
    “社会的最终价值只能是个人的幸福和个性的自由发展,所有社会行为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确保一切人的行为完全独立的自由。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惟有通过最大限度地增进个人利益,才能达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他对边沁自由主义的修正和发展在于,他在充分肯定个人优先原则和绝对地位的同时,又主张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以适当的限制:
    “由于个人的利益经常是相互冲突的,如果绝对地放任个人的自由选择行为,对个人的自由不加任何限制,那么,社会的整体利益实际上很难实现,甚至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很难维持。所以他指出,虽然个人的思想必须绝对自由,但个人的行为自 由必须加以限制,使之不损害社会的安全和他人的幸福,不妨碍政府履行其促进社会进步和最大多数人幸福的义务。总之,只有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个人才拥有充分的自由。”
    也就是说,穆勒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加上了一些限定性的条件。

    其中引文来自: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8-9、10、11页。

    这些引文虽然可以说明穆勒的确认可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政府的最终目的,但离可以为了这个最大幸福牺牲少数人的权利这一观点,还是有很大距离的。这一观点我想应该属于后面的西季维克,皮古等人。

    另外,网上有人说穆勒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中的若干应用》(后人一般简称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公开宣称,“就经济学的规律而言,与分配问题是无关的”。因而得出结论说,既然经济学不谈分配问题,当然也就不谈社会公平问题。《政治经济学原理》这本书我没读过,但查到了目录,穆勒专有一章讲分配问题,但都是与奴隶制,工资,利润有关的具体社会问题的讨论,不是政治哲学家感兴趣的抽象的社会公平分配。所以,只能这样说,穆勒当时还没有考虑到一百年后罗尔斯思考的那些问题。另外,他说“就经济学的规律而言,与分配问题是无关的”是对的,如果就研究经济规律而言,经济学的确不研究分配问题,分配实际上是有关正义的政治哲学话题,当年的马克思考虑这些问题时实际上越出了经济学的范围而完全进入伦理学了。但就穆勒而言,他是个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经济学和伦理学常常混合),不是现代意义的经济学家,所以他是可以考虑分配问题的,只是没有像罗尔斯那样考虑而已。所以网上这人说“既然经济学不谈分配问题,当然也就不谈社会公平问题”是指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学而言,用在穆勒那里不当。

    adagio